关于印发《青岛市2019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2019-05-16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各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关于2019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9〕1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2019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
青岛市2019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零售交易的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城阳区、即墨区。
第四条 青岛市星级市场创建设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最终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评定工作并对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星级市场创建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星级市场创建办法、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贸市场管理处,负责星级市场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成立星级农贸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委派的专家、第三方测评机构聘请的专家以及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专家库专家等组成。根据参评市场情况设立评审小组。各区市场监管局设立相应的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青岛市2019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附件,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评审小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裁定参评市场的评定和申诉结果;决定星级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评审小组作为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对参评市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创建标准进行现场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第十条 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创建办法、创建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实地测评、开展社会民意调查;负责星级市场创建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协助参评市场申报;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条件
1.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消防部门出具的市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拥有3年以上有效期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鼓励连续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市场于5月31日前竣工开业,并于5月31日前提报参评申请的可参与评定。
5.市场总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市场内有超市的,如超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该超市面积整体不计入市场总经营面积);市场内摊位总数(含营业房)50个以上,摊位面积每个不小于6平方米。市场经营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评定星级原则上不高于三星级。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市场自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复核-现场测评-专家集中测评-专家会评审-候选名单公示-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三条 市场自评申报
市场开办单位对照本办法和《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消防部门出具的市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查验原件)。
4.市场平面图(有明确的市场摊位编号)。
5.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者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5份),《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或协议明细表》(全部业户)。
6.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创建标准》要求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7.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开展市场党建、放心消费创建、创建文明诚信业户的工作情况。
8.记录和反映市场现状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资料。
9.近2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证明(查验原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创建标准
以《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制定《创建标准》,基础分为220分,加分项60分、减分项40分。已经被评定为2018年度星级农贸市场且连续参加2019年星级创建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实地测评时按照标准扣分1:1.2的比例计算扣分(如:按照标准应当扣1分的,则2018年度星级市场按照1.2分扣分),以此促使星级市场加强管理。年度测评得分三星级市场不低于180分、四星级市场得分不低于200分、五星级市场不低于230分。依据年度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市场排名。
第十五条 星级评定方法和有效期限
星级评定以本办法和《创建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星级市场评定当年有效。
第十六条 市场测评
5-10月,由第三方测评机构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参评市场开展现场测评,次月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上月测评成绩;7月、10月,由市、区两级创建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集中测评,按照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成绩和专家集中测评成绩7:3的比重计算年度测评成绩。
创建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市场开办单位未按要求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直接扣减相应分数。
第十七条 开展市场满意度调查
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中设立市民满意度评价专栏,在参评市场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组织开展现场问卷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确定星级市场
1.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5天,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专家。
2.评审会程序:介绍市场考核测评情况;观看市场影像资料(测评小组录制和市场提供的影像资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的人员提问;署名填写专家评审会评审表。
3.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按照年度现场测评得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得分7:3的比重计算市场年度综合得分。参考市场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参评市场最终排名,由市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市场名单。
4.候选市场名单公示。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5.确定星级市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12月20日前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市场参评资格: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火灾、爆炸、燃爆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4.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
5.被市、区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
第二十一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市场管理等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关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第二十四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级别。
1.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健康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较大问题的。
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4.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
5.发生其他较大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
1.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到位的。
2.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4.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创建过程中,经省、市责任部门考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影响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创建;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星级市场创建。
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被降级、撤销星级的,由原认定机关直接或委托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综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五星级市场80万元/处、四星级市场60万元/处、三星级市场40万元/处。综合奖补资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获得综合奖补资金后,要用不低于10%的综合奖补资金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纳入对市场监管所的年终考核,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有市场评定为2019年星级市场的予以加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参评市场应当为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有向星级市场评定机构、评审小组、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义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星级评定的,取消当年度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星级创建。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星级市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创建标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计分标准
市场内统一设置无线wifi全覆盖设施,达到电子智能秤具、视频设施采集相应行市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的要求,支持市场智能化建设。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票否决。不计分
市场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或宰杀摊位。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票否决。不计分
基本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每5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市场卫生保洁、日常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岗位设置完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市场开办者未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未按规定明确岗位职责的每缺少1项扣1分。
2.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每5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市场卫生保洁、日常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岗位设置完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市场开办者未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未按规定明确岗位职责的每缺少1项扣1分。
3.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经营者守则、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商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消费维权管理制度、消费纠纷预先赔付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等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台账:建立场内经营者一户一档,消费投诉处理、计量器具等台账;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诚信经营责任书》。未按规定建立市场基本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0.5分;未按规定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台账的每缺少1项扣0.5分;未按规定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每发现1户未签订扣0.5分。
4.市场内蔬菜摊位3个以上,设置生肉(畜)、水产品摊位,上述摊位每缺少1个扣1分;摊位正常营业使用率80%以上,摊位使用率达不到60%的扣2分,达到60%不足80%的扣1分。市场正常经营摊位数量达不到20个的,测评月份市场综合得分不超过120分。
5.封闭式室内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出入口宽度不少于2米,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市场的每个出入口设置市场平面图(导购图)、健康教育宣传栏;市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消费维权专栏(公开服务承诺和消费纠纷快处电话,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警示栏和监管公示栏,公示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统一设置导向标志和安全、控制吸烟等禁止类警示标识;市场醒目位置设置星级市场创建意见箱。市场出入口未达到2个的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相关公示、警示栏、导向标志、意见箱的每缺少1项扣1分;公示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及时更新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6.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品、百货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餐饮服务设置在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划行归市不明确、区域标志不明显、存在不同类别商品交叉经营的,每发现1处扣1分;餐饮服务未设置在相对集中的专门区域的扣2分。
7.市场开办单位积极开展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美丽农贸市场建设行动,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市场党建工作,开展“党员示范经营户”活动,落实党员经营户“三亮”活动,即“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市场从业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并详细记录工作情况;积极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在“放心消费在青岛”网站实现在线申报,公开承诺亮诺践诺;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并对文明诚信业户进行奖励。市场开办单位未按照《青岛市商品交易市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农贸市场党建工作的扣3分,未落实党员经营户“三亮”活动的缺少1项扣1分,市场无党员经营户的扣2分;市场开办单位未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没有相关工作记录的扣2分;未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未在线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市场的扣3分。未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的扣3分;未对文明诚信业户进行奖励的扣2分。
设备设施标准
1.市场醒目位置设置扫黑除恶意见箱,积极开展农贸市场扫黑除恶摸排工作,并详细记录工作情况。未设置扫黑除恶意见箱的扣1分,没有扫黑除恶工作记录的扣2分。
2.市场地面符合防滑、易清扫要求;市场内按规定设置供水设施,水产区供水到摊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配足容量,符合节约用水规定;市场内按规定设置排水设施,排水道应确保畅通,无积水、污物,并设防鼠隔离网;水产、冰鲜、现场加工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设置沉井和排水管道, 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水产、冰鲜摊位柜台前端设置隔水挡板。市场地面不符合防滑、易清扫要求的扣2分;水产区供水未到摊位,肉类区供水未到经营区每发现1处扣0.5分;市场排水道不畅通,有积水、污物,未设防鼠隔离网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水产、冰鲜摊位柜台前端未设置隔水挡板的每发现1处扣0.5分,虽然设置隔水挡板,但故意提高柜台台面,使隔水挡板失去作用的每发现1处扣1分。
3.市场内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同一交易区应采用统一光源,肉类、水产摊位不得使用增色光源或增色灯罩;公共区域设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市场出入口应急照明灯配备齐全,提倡使用节能灯具;经营区域配置符合要求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备防水插座。市场同一交易区未采用统一光源的每发现1处扣0.5分;肉类、水产摊位使用增色光源或增色灯罩的每发现1处扣1分;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灯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水产区使用普通电源插座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水插座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4.封闭式室内市场配备必要的排风换气设备,保持场内空气流通,无异味。封闭式室内市场未配备排风换气设备的不得分。
5.市场设置公厕,公厕大便器不少于4个,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大便器不少于8个,公厕地面每天全面冲洗、擦洗不少于2次,公厕保持清洁、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无蚊蝇,有专人管理。市场无公厕的不得分;市场公厕不对外开放的扣2份;市场公厕距离市场最近的出入口超过200米的扣1分;公厕大便器数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每缺少1个扣0.5分;公厕内存在积水、污垢、异味、蚊蝇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公厕未配备专人管理的扣1分。
6.市场内按照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正确设置管理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公共区域统一配置带盖垃圾箱(桶),每个摊位内配置统一的垃圾桶。市场公共区域未按规定统一配置带盖垃圾箱(桶)的、垃圾桶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摊位内未按要求配置统一的垃圾桶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7.市场内所有使用秤具的行市均应配备电子智能秤具,达到采集相应行市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的要求,秤具显示屏显示功能、打印交易票据功能正常。市场内使用不符合智能秤具标准的每发现1次扣0.5分,秤具显示屏显示功能、打印交易票据功能不正常的每发现1次扣0.5分。市场应按规定最少设置1台公平秤,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市场最少设置2台公平秤。公平秤数量不足的每发现1次扣1分;公平秤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8.市场内按不同商品行市统一设置门头牌匾、广告牌、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市场内未统一设置上述牌匾的、未统一设置证照悬挂装置的不得分。门头牌匾、广告牌等出现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9.市场设置专用停车场,车位应不少于0.3车位/100平方米。无专用停车场的不得分。车位数量达不到要求标准的每缺少一个扣0.1分。
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标准
1.场内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证照,在经营摊位前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场内经营者无照经营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按规定亮照、亮证经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市场内无缺斤少两、价格欺诈、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皮筋”螃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和国家禁止上市商品等违法行为。市场内出现消费投诉后被查实、市场处置反馈不及时、台帐记录不完整,每发现1次扣1分;同一业户同一个月连续被投诉3次(含3次)以上且被查实属业户过错的或市场内同类问题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投诉被查实的,属市场管理不到位,该项不得分。
3.市场内不得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得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购物袋、不得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制作设置“限塑”提示牌,市场内所有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摊位要在摊位前设置塑料购物袋标价牌。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购物袋的每发现1次扣1分,市场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每发现1次扣1分,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未制作设置“限塑”提示牌的每发现1处扣2分,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摊位未设置塑料购物袋标价牌的每发现1处扣1分。
4.市场按经营面积每6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人员,随时清扫场内卫生。商品摆放规范有序、整齐整洁,无占道经营、无超出柜台摆放商品;市场内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市场垃圾清运及时,公共区域垃圾桶无满溢;摊位内保持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摊位内垃圾桶无满溢。市场通道地面每天全面擦洗不少于2次,落地垃圾随时清理。柜台内外实行卫生责任区包干。商品摆放杂乱、存在占道经营、超出柜台摆放商品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内地面有垃圾、积水、污垢、烟蒂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内公共区域垃圾桶满溢的每发现1处扣2分;摊位内存在吊挂、杂物的每发现1处扣1分;摊位内垃圾桶满溢的每发现1处扣1分。
5.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明确垃圾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配备垃圾分类指导员,正确设置各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指示牌和宣传牌,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未按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不得分;无责任人的扣1分;未按要求配备垃圾分类指导员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指示牌的扣1分;未按要求设置宣传牌的扣1分。
6.市场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和劝导员,统一佩戴禁烟标志(绶带或袖标等),依法开展控烟工作;经营区域内禁止摆放香烟、烟缸、火机等烟具。市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的扣2分;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和劝导员的、未按要求对吸烟行为进行劝导的每发现1次扣1分;经营区域内摆放香烟、烟缸、火机等烟具每发现1次扣0.5分。
7.按照市爱卫会的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详细记录工作情况。未按要求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的、未记录工作情况的不得分。
食品安全标准
1.市场开办者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召回、销毁、市场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未按要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市场开办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设置食品安全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扣1分;未填写日常检查记录,每发现1次扣0.5分。
3.市场开办者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年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并保存相关材料(计划、内容、签字表、图片等)。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每发现1处扣1分;食品经营者档案每少1户扣0.5分。
4.市场设置食用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每日开展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同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快速检测结果。未设置单独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未配备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的不得分。未详细记录检测结果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或公示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1分。
5.食品经营者应持证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健康证,从事即食食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帽、佩戴口罩。未持有健康证的每发现1个扣1分;从事即食食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食未穿戴工作服、帽、佩戴口罩的每发现1次扣1分。
6.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业户,制售区域分离、生熟商品分离,配置封闭加工间;食品经营场所距离厕所、垃圾房、污水池等污染源的间隔大于25米。未配备封闭加工间的每发现1处扣2分,制售区域未分离的、生熟商品未分离的每发现1处扣1分;食品经营场所距离污染源的间隔小于25米的每发现1处扣1分。
7.销售冷藏、冷冻产品的,应配置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销售散装熟食品应配备纱网、玻璃柜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或容器。未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冷冻设施和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8.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统一悬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畜禽产品应公示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生猪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未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检疫证明、合格证明的和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检疫证明、合格证明不准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9.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索证索票。未进行索证索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10.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制作标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表明相关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1分。
11.按照市商务部门有关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主动使用溯源设备、履行追溯义务。未按要求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制度的扣2分,未按要求使用履行溯源设备、履行追溯义务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标准
1.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场一册”;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未按规定建立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缺少1项扣1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2分;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2分;市场未建立安全生产“一场一册”的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补充登记“一场一册”记录的每发现1次扣1分;未按规定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的每发现1户未签订扣0.5分。
2.市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场内禁止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乱扯乱拉电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市场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的扣2分;市场内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每发现1次扣1分;市场内乱扯乱拉电线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因堆放杂物不畅通的每发现1处扣1分。
3.市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兼职人员,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建立微型消防站,每摊位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市场未配备消防兼职人员的扣2分;市场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扣2分;市场摊位配备灭火器数量不足的每缺少1个扣1分;市场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扣2分。
4.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自觉接受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对市场安全生产的整体评估。市场防火防盗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完备。市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有记录、有照片。市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超过保质期或达不到灭火器压力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1分;市场防火防盗视频监控设施配置不完备的扣2分;市场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扣2分。
加分项
1.市场经营摊位10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摊位正常营业使用率90%以上的加2分;市场经营摊位15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摊位正常营业使用率90%以上的加6分;市场摊位200个以上、总经营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摊位正常营业使用率90%以上的加8分。
2.封闭式室内市场,出入口不少于4个、宽度不小于4米,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符合消防要求。
3.鼓励市场设立公益性摊位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设立直销摊位,为自产自销的农民销售农产品提供方便,公益性摊位和直销摊位要明确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4.设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滚动播放有关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健康城市、放心消费创建、“限塑”、计划生育、扫黑除恶等宣传口号,公示相关信息,发布供求、经营等公共服务信息。
5.市场内设置公厕建设标准达到二级标准(便器数量达到标准要求,配备手纸、洗手液、无障碍设施)。
6.市场主要农产品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7.市场统一采购有明确的市场标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8.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区,设置有饮水器等便民服务设施无条件对消费者开放,并保持正常使用。
9.市场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10.场内经营者着统一工作外套,工作外套有明确的市场标志。
11.市场内加工区域统一安装管道燃气或全部使用电力。
12.市场内无使用明火。
13.市场开办单位专业消防维护机构签署消防维保协议,设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14.封闭式市场配置相应数量的空调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15.市场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救护培训。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的加3分,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救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再加2分。
16.2017-2018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最高加3分。
减分项
1.2018年星级市场连续参加2019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市场按照《创建办法》规定要用不低于10%的综合奖补资金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进行奖励,综合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奖励,未按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奖励的(此项在财政拨付上年度综合奖补资金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分),评审年度11月份仍未落实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等奖励的取消参评资格;市场开办单位在开展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市场主要农产品平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3.市场因未明码标价、缺斤少两、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皮筋”螃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出现群体性消费投诉并被查实、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此项在媒体曝光后的三个月内(含曝光当月)连续计分。年度内因上述违法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4.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户在销售区域违规使用明火的,在销售区域或加工间违规使用液化气瓶,违规存放液化气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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